最高院: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回家休息,48小时内死亡不是工伤。
【简要案情】
张乐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,于18点30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,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,就上床休息,次日,家人发现张乐有些异常并拨打了急救电话,经检查后,告知其亲属张乐已经死亡。
王平(张乐亲属)提起工伤认定申请。人社厅对此事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。王平不服,申请行政复议。某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。
【一审法院观点】
张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,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,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。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发现死亡在48小时之内,但并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一)项规定的情形之一。人社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法规正确,程序合法,依法应予维持。
王平不服,提起上诉。
【二审法院观点】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,突发疾病死亡,或者是突发疾病、病情危重、不能坚持工作,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,其中发病、抢救、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,发病与抢救、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。
张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,请假后回家休息,次日被发现死亡。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,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因此张生死亡的情形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据充分,应予支持。故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王平不服,申请再审
【最高院观点】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,不能坚持工作,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。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,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。
本案中,张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,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,至次日被家人发现、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,但并不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,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。一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。
驳回王平的再审申请。
来源:裁判文书网 案号:(2017)最高法行申3687号 当事人均系化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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